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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市场:要以规矩定方圆

1998-01-29 来源:光明日报 王霄翎 我有话说

编辑同志:

去年8月,我到沿海某市旅游,与其他旅客一起包租了一辆有导游的出租车,上路不久导游小姐便指着前方一个竹子扎成的“寨门”,让每人交5元门票。一会儿,她又加收5元钱的导游费。到各处景点游览,其园中园、馆中馆收费令人咋舌,加上在一些景点拍照收取的取景费,服装道具费等等,此行费用之高,使我们苦不堪言。

现在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还不高,经济收入也不多,花钱外出旅游是一件不容易的事。这种乱收费现象既使游客扫兴,也扰乱了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湖北省黄石市赵大兴

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使外出旅游逐渐成为节日消闲的一种方式,旅游业因而“火爆”起来。但是,旅游服务的不尽如人意却让人们感受到了“出门难”。

景区收费,不应“过关斩将”

令广大游客苦恼的第一难题便是旅游景区的“宰”客问题。有的擅自提高票价和物价,有的收取名目繁多的附加费,有的则多设关卡多收费……很多景区都设有让游客“掏腰包”的“机关”,游客一路过“关”,一路挨“宰”。

在三峡某处“鬼府旅游区”,游人要一道又一道交“鬼门关”的门票钱,等走完十八层地狱重回“人间”时,早已被“宰”得面无人色了;在北京十渡景区有一处地方,小河映着青山,但在小河的边上几米处却被人围了一排栅栏,开有一门,门票2元,令游人“可望而不可即”;在深圳某景点,一个普通的碗装方便面竟卖到24元,物价部门的人问其原因,回答“特区特价”!还有许多景点的数不清的拍照道具费、取景费、服务费,让游客防不胜防。据了解,对于旅游景点的收费,物价部门有明确规定,旅游景点的门票定价须经各地各级物价部门批准;旅游景点园中设园、馆中设馆另收费的,也须经物价部门同意方可实行;旅游景点的商品也应按市场统一定价收费。但目前旅游市场非法经营、变相“宰”客的现象却屡禁不止。为此,有关专家呼吁,旅游市场应强化规范。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有“规”不“矩”也是成不了“方圆”的。

随团旅游,要“有据可查”

旅游业的繁荣使旅行社的发展如同“千树万树梨花开”,一时活跃了整个旅游市场。人们渐渐接受了随团旅游。随之而来的旅行服务又成为突出问题。有关调查结果表明,旅行社的服务质量难如人意。有的旅行社的服务与其承诺大有出入,有的导游变成了“导购”,有的旅行社拒绝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对此,旅游管理部门人士认为,游客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利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权益。去年8月,北京一家旅行社与3位游客签订合同去海南旅行,因未能如期回来,游客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所承诺的每人10万元的保证金,后经旅游局协调,该社又免费组织3人去新马泰旅行一次。最终游客维护了自己的正当权利。那么,如何正确维护自身权益?这就需要游客在选择旅行社、签定旅行合同等方面谨慎从事,做到“有据可查”。

旅游部门的同志解释,凡是合法经营的旅行社,都应“三证”齐全,即由旅游部门颁发的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证书。另外,涉及出境旅游的,还应看其能否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在随团旅行中,不少旅行社用“模糊语言”诱使游客上当受骗;有的导游与司机千方百计拉“回扣”,导吃、导住、住“黑店”;有的公开向游客索要小费,而这在某些旅行合同中却无据可查。旅游管理部门的同志说,旅行合同对旅行社和旅行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有具体说明,对旅行日程、路线、游览点、交通工具、用餐标准、住宿标准、活动安排、导游服务以及交纳金额等方面都应有明确规定。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合同双方都没有认真对待这一约束行为,应引以为戒。因此,当游客发现旅行社服务标准与其承诺不符时,应主动向管理部门投诉。另外,旅游团报价中包含旅游意外保险费,游客在旅行中发生意外时有权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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